16★、2011年至2013年的《霞山查处违法建设登记表》、2014年的《霞山区在建涉嫌违法建设登记表》、2015年和2016年《霞山区未按规划许可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登记表》,证实霞山执法局局从2011年至2016年期间★★★,对辖区内违法建设当事人★★、违法建设地址、开工时间★★、违建房屋建造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
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违反规定,未能依规定执行居审分离、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看审分离,程序不当,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在2016年5月11日到8月31日期间所作的全部自述、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问题。经查★,2016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2日侦查机对被告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办案场所执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侦查机关未能依规定执行对被告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故对被告人在采取监视居住期间(即2016年5月11日至同年6月2日)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排除。被告人在2016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的律师虽未被侦查机关许可会见被告人,但根据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被告人是自愿供述★,其供述与相关证人证言吻合,侦查人员并无采取非法手段★★★,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后至2016年8月31日所作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以予采纳★★★。
三、黄某3与他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方兴村六巷2-3号合作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黄某3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遂于2013年底的一天与林文伟取得联系,并约定见面。然后黄某3安排儿子黄日松开车去湛江市霞山区水木清华停车场附近找到林文伟★,在林文伟车上将用信封装好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交给林文伟。随后★★,规划中队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
1、证人钟某的第一份证言★:2013年6、7月份我和李育瑞在霞山区社坛村一横巷44号投资建造一栋小产权房★★,我们没有报建。在该幢小产权房开始施工后,霞山区执法局多次组织人员到工地进行查处,后来有一个跟随执法局人员过来执法的人叫我去找了霞山区执法局林文伟★、陈某1疏通关系★★。2014年11★★、12月份的一天,那个执法队员说带我去海市山庄和林文伟吃饭★,我就按那个人的意思★★,把林文伟叫出房门口,趁没人把一个装有10000元现金的纸袋递给他★★,他没要★★★。回到饭桌后★,我就把钱给了那个叫他把钱交给林文伟的人。当我的房子盖到12★★★、13层的时候,因为执法局又来拆,我就去找林文伟,大概是2014年12月份的时候★★,林文伟打电话给我说不要再建了★★★,叫我去霞山园之源洗脚城停车场。我就将10000元现放在一个装有鱼干的袋子里★,在路边交给林文伟★★。分开后,我打电话给林文伟,告知鱼干里面有东西。最后一次找林文伟是在房子快要封顶的时候,不记得时间和地点了,我给了林文伟10000元,并说房子封顶了,不会再建了★。2015年该小产权房建成使用。
26、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证实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湛江市正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拆违经费支出★★、罚没财务的处理情况、拆违经费来源和费用支出情况、协管员工资和加班费开支情况★★★、雇佣民工的费用开支情况★★、执法局工作人员加班费支出情况等六个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为:霞山区执法局收到拆违资金4057820★★.38元人民币★★★,专款专项支出3942820.38元★,还余拆违专项资金115000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6月至12月“铁心”行动拆违支出工程款为430000元人民币,后勤保障经费(包括购买矿泉水、误餐费、加班费、民工加班费)为129300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559300元。
3、霞山执法局《2015年上半年城管霞山分局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文件呈批表、《霞山分局规划中队治违工作小结》及时任区领导的指示★★、霞山执法分局历年的工作总结,主张证实霞山执法对巡查中发现的违建★,一律当即叫停,对屡叫不停、情节恶劣的,联合相关职能单位,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予以整治★★。霞山执法局的查违★、控违、拆违工作成效得到了市城管执法局及区领导的充分肯定,并被市局推广★,要求其他分局学习借鉴。
1、证人孙某1的证言:2011年11月份★★,我、孙某2、孙某3、孙某4、孙某5与黄某6、洪某、周某、黄某1一起签订一份合作建房合同书★★,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一7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建造小产权房。该小产权房2014年年底建成封顶★★★,但执法局曾多次来执行,还组织人过来强拆★★★,打坏了楼层较低的几层阳台和楼板。因此★,这栋小产权房现住也没有人入住★★,也没有销售出去。周某★★、黄某1叫我和洪某找关系疏通★,我就找了梁某1帮我去霞山区执法局疏通关系。2015年10月的一天★★,梁某1打电话告诉我,说已经约到了霞山区执法局的局长林文伟吃饭,叫我准备好30000元现金给他拿去打点关系,由于洪某没有钱,就让我先垫付。第二天晚上梁某1便打电话给我说和林文伟在海滨公园里的“今晚八点”吃饭★,叫我去买单并把攻关费用拿去给他。由于我没空,我就叫洪某开车送我老婆王某过去,将用信封装好的30000元现金和两瓶洋酒交给梁某1。当晚梁某1打电线元的信封和酒交给了林文伟。林文伟没有把收下的3万元退还给我们,我们用于疏通关系的花费都是投资老板黄某1、周某、洪某来给★。小产权房建好后,霞山执法局来把电表剪掉★★★。
五★★★、吴某1与他人在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街道军海湾项目侧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遂委托肖某帮忙疏通关系。肖某于2014年底一天找到林文伟,湛江市霞山区火车南站附近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交给林文伟。随后★★★,霞山执法局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2015年5月霞山区委、区政府开展为期100天集中整治违建的★★“铁心”行动★★★,行动组由霞山区政府牵头,与执法分局、公安分局、街道办★★★、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卫某、区安监局、区三旧办、供水★、供电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执法局负责对违建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建立全区违法建设台账。★“铁心”行动中霞山区政府确定要的违法建设,由霞山执法局向霞山区财政局申请拆违费用★★,并委托湛江市中伟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湛江市正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霞山区执法局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拆违经费支出、罚没财务的处理情况、拆违经费来源和费用支出情况、协管员工资和加班费开支情况、雇佣民工的费用开支情况、执法局工作人员加班费支出情况等六个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为★,霞山区执法局收到拆违资金4057820.38元人民币★★★,专款专项支出3942820.38元,还余拆违专项资金115000元人民币。其中2015年6月至12月★“铁心”行动拆违支出工程款为430000元人民币,后勤保障经费(包括购买矿泉水、误餐费、加班费★★、民工加班费)为129300元人民币合计人民币559300元。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伟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伟及其辩护人吕铭东、欧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5、霞山区东新街道东新路军海湾项目侧一栋违法建设当事人吴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委托肖某与林文伟取得联系。2014年底的一天,林文伟在湛江市霞山区火车南站附近,收到肖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4、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桃园村北路64号之一旁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谢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该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于2015年初的一天,在霞山执法局林文伟的办公室内将人民币30000元交给林文伟;
根据工作安排,霞山执法局规划中队队长陈某1(另案处理)带领规划中队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负责执行对巡查发现★★,区政府或领导交办、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将每天查处违建情况汇总及有关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报告分管副局长黄某4(另案处理),经黄某4报告给本案被告人林文伟,或同时向黄某4、林文伟汇报。而林文伟则须根据汇报情况★★★,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作出具体安排或部署★,监督分管领导落实分管责任,抓好规划中队查处违建的工作★★,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及时制止违法建设。
4★★、被告人林文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供述及辩解:我是通过一个郑姓的亲戚在饭局上认识黄某3★★。大概在2012年或2013年的一天,我在水木清华的停车场,黄某3将一个信封放在我车的后排座位上,跟我说关照下他在方某的违法建设后就马上离开了。过后我打开信封★,发现里面装着人民币30000元现金★。
20★★★、霞山执法局向霞山区政府递交的《关于林玉明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林智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林土荣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林国珠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湛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林启辉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湛江市新苗种子有限公司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对违法建筑实施“三停★★★”措施及组织强行拆除的报告》两份★、《关于高胜富强行抢建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椹川西四路新村北一横巷1号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菉塘北九路二横巷二十九号左侧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菉塘卜园村新区112号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菉塘卜园村新区108号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菉塘卜园村新区110号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屋山后村曾伟东一房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违法建设建设现状的说明》★★、《关于屋山村委会对面孙某1一房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建新东路45号海港小区旁违法建设抢建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对★★★“鼎盛广场销售中心★”予以的报告》、《关于依法对屋山内村北路2号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对椹川大道中36号的建设工程予以的报告》★★★、《关于依法对绿塘卜园村两宗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对绿塘北六路139号东侧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报告》、《关于椹川达到东二路83号违法建设情况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关于依法对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四份、《关于依法对椹川大道西三路10号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对海头港二巷40号的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依法对文霞路21号建设工程实施的请示》、《关于依法对位于爱国路48-60号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关于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问题的调查以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及霞山区政府的部分复函,证实霞山执法局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区政府发出报告,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多处违法建设采取等措施。
23、“铁心”行动违法建设处理情况一览表,证实霞山执法局在铁心行动开展期间,对违法建设信息登记以及处理情况★★★。
3、退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林文伟在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00元。
28、关于核实南港服装厂等建设相关情况的函、湛江市城市规划局霞山分局关于违法建设核查情况的说明、林良准私房报建申建表复印件★★★、城市规划局对林良准申请的批复复印件、市规划局霞山分局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复印件、郭伟玲私房报建申请表★★、市规划局霞山分局出具的相关的违法建设函、谢玉英、杨伟宏、杨俊杰建房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的许可证复印件、市规划局霞山分局依法查封违法建设的函、湛江市市规划局霞山分局依照霞山区检察院的要求出具违法建设地址的名单、对登记的50宗违法建设逐一查核规划批建档案资料,证实上述50宗违法建设中只有霞山区海头港五巷10号、霞山区海头港二巷40号和霞山区谢屋北村四巷5号有向规划申请报建,但上述三栋建筑均未按规划部门的批复规定进行建设,湛江市城市规划局霞山分局均向霞山执法局发函,认定为违法建设★★★,要求依法查处。其余47宗建设均未经过规划审批。
2★、暂扣工具等措施。如果还是无法阻止违法建设,我会向局长★★★、副局长请示★,他们同意就采取切割违法建设钢筋及拆除违法建设主梁的方式。还不能制止的话★★,就向区政府申请。进行基本是林文伟指挥★★★,拆到什么程度是林文伟局长决定★★★。街道中队通过口头和书面汇报两种方式汇报他们发现的新增违法建设★★。我们内勤会进行汇总登记,拿给我看★★★,我再安排人员进行核实。分管副局长和局长会通过我们中队制作的各类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表格,工作报告★、会议汇报等方式了解我们规划中队查违控违工作情况。我在查违控违工作中,存在执法不到位,查处力度不够★。2★★★、证人黄某4(湛江市霞山区执法局副局长)的证言:我于2011年11月份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副局长,2013年12月份至2015年11月份分管规划中队。霞山区执法局规划中队主要负责对霞山区城区内在建民房建筑及侵占道路★★★、公共场地、绿化场地的在建建筑进行查控★★,巡查民房建筑是否违章建设★,对群众投诉或者上级督办的违章建筑进行查处,查处国土部门★、规划局、建设局函报的违章建筑。发现违章建筑,规划中队经调查核实后,会向工地发出停工通知书,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拆除施工工具★★。如果违章建筑仍没有停止施工★★★,就组织执法人员到工地拆马某2、拆模板、切钢筋、断水断电等手段制止违章建筑施工★。发出停工通知书不需要审批,按照规定发出停工通知书后规划中队长陈某1需要向我报告违章建筑的有关情况,并上报停工通知书,但有时候规划中队出现上报不及时的情况。在接到规划中队长陈某1向我上报违章建筑情况后,我就会责成规划中队长陈某1抓紧对违章建筑进行查控,不能让违章建筑继续施工★★★。同时我会在第一时间向局长林文伟报告,林文伟就指示我要督促规划中队要对违章建筑进行控停。按照规定★,规划中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违章建筑进行控停,若没有在法定期限日内控停违章建筑则属于不作为★。在分管规划中队的时候,我存在对规范中队查控违章建筑督促不力的问题★★★,我发现规划中队长陈某1在查处违章建筑的过程中存在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控停违章建筑的不作为行为★★★。在向林文伟汇报违章建筑的情况时★,有时候林文伟会指示我先不查控某些违章建筑,说先去查控别的,由于林文伟是我上级★,我只能接受他的指示★★。霞山区执法局从发现违章建筑到最终组织执法人员强拆的过程中★★★,霞山区执法局对部分违章建筑的执法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这是由于我局工作不到位造成的。
3、证人许某的证言:2011年4月23日,我和梁某2、梁某3两兄弟签订了合作建房合同书,在方兴村六巷2★、3号土地基建小产权房★★★。由梁某2、梁某3提供土地★,廖某和冯某出资★★★,我负责小产权房的承建★。我与廖某★★★、冯某找到吴某2建筑公司陈某3文负责房子的承建★,后来房屋地基建设完成后,廖某没钱出了★★,我又找到黄某3来继续负责房子的承建★★★,并于2012年2月10日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约定房屋销售利润我和黄某3五五分成★,之后房子的建设都是黄某3完成★★。最初是由廖某负责到有关部门打点关系★,在黄某3接手房屋承建之后,都是黄某3来负责打点关系★★,当时黄某3说打点关系需要400000的费用★★★。
3、证人陈某2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新园街道中队中队长,我队联合街道办控违小组的人员对辖区进行巡查,如果没有报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都属违章建筑★★,查实属于违章建筑当场开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对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进行扣押★★。接着电话汇报霞山执法分局的规划中队★★★,规划中队有专人负责登记★★★。2014年9月之前★★★,行使拆除、停水、停电等都是由执法局规划中队负责,权力是执法分局给予的。通知书是由执法局规划中队发的,如果对方不肯自行拆除要向区汇报★,由区组织执法局牵头进行强拆。我不清楚为何大部分被的违章建筑都是在楼板或梁上轻微拆一下,如何拆都是按局领导的意思办★,有时要拆何处我们都不知道,都是拆的当天我们才知道。
2、被告人林文伟在2016年8月31日前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在2013年通过一个女性朋友认识钟某的★★★。钟某先后分三次给了我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0000元。其中一次是在2014年下半年,钟日在某个地方的停车场给了我一袋鱼干★★,袋里还放了10000元现金★★★。另外一次是在2015年春节前,钟某在霞山区水木清华停车场处给了我10000元★★★。还有一次我就不记得时间和地点了,也是给了我10000元★。在2015年★,我有一次带队对工地进行检查时,我才发现钟某的违法建设位于社坛村,当时他的房子已经封顶还没入住。
27、许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案卷材料,证实许某等人在位于湛江市霞山区芳兴村六巷3号违法建设房屋★★,由湛江鹰架有限公司搭建的脚手架发生坍塌,造成4人受伤,1人受重任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湛江市霞山区建设局分析★★★,初步确定发生坍塌的直接原因在整个脚手架搭建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失去了稳定性造成★★★。
被告人林文伟在2016年9月1日后的供述及辩解:我没有收受到黄某3的钱,之前的供述是编出来的。
6、证人何某2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规划中队科员,各街道辖区中队在其辖区内发现有新的违法建筑,就第一时间向霞山执法局规划中队电话汇报★,汇报后会采用巡查日志方式进行登记★★★,我和马某1登记好后向规划中队队长陈某1汇报★★,由陈某1核实★★。如果陈某1不在,就由副队长罗某行核实★★。上报给局长一般由陈某1汇报,有时领导经过规划中队,我或马某1也会向领导反映★★。规划中队每天的控违工作的安排有几种情况:1、执法中队到林文伟局长办公室开会,由林文伟决定★★★;2★★、到分管副局长办公室开会再定去哪巡查★;3、有时领导直接电线带队去何处进行控违★。规划中队的工作日志都有发给规划中队队长★★★、分管副局长和林文伟局长看★★★,有时林文伟局长也会来规划中队翻看巡查日志★★★。发现新建违法建筑后队长陈某1或者副队长带队到现场进行核实★★★,情况属实后向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函告,要求这两个单位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当违法建筑继续抢建,规划中队会再向供水、供电、建设局发出“三停”通知★★★。申请违法建筑申请报告是规划中队写出,一般都是副队长罗某写,再经局长过目无误后向区府发出。
一★★★、孙某1(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村委会对面与他人合作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孙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遂委托中间人梁某1于2015年10月的一天约林文伟到湛江市霞山区瀚院茶馆吃饭,在该茶馆的停车场梁某1将孙某1准备好的人民币30000元好处费交给林文伟★★★。随后★★★,霞山执法局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7、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桃园村北中51号违法建设当事人何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与林文伟取得联系★。2013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林文伟在霞山区水木清华旁边的路上,收到何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
1、证人何某1的证言★★,2012年开始我与曾那桶等人在霞山区屋山桃园村北路51号建造楼房★,在建房期间,执法局的人员到场执法比较多★★,要求停工。2013年中秋节期间★★,我约林文伟局长出来吃饭★,林文伟又叫了他们规划中队中队长陈某1一起吃饭。饭后我在霞山区水木清华的路旁等林文伟,将用信封装好的6000元交给林文伟,并叫他关照我在桃园村所建的楼房★。送钱后,执法局的执法次数减少很多,执法扣的东西也减少了★★。该小产权房共12层,于2014年建好入住★。
13★★、霞山执法局出具的《市城管霞山分局关于规划建设职责变化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2011年7月8日★★★,霞山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网格式管理★★★,规定由分局街道执法中队★★、街道办、区建设局以及村(居)委会的工作人员组成网格管理小组,负责网格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控工作。2014年8月18日,霞山区委、区政府召开查违控违召开查违控违工作专题会议★★,明确由辖区街道办、分局街道执法中队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分局将规划中队变更为规划应急中队★,主要负责城区违法建设的机动应急管控。
6★★、《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工作交接补充协议书》、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某2函[2012]198号《关于同意城管执法重心下移实施方案的批复》★,主张证实市城管执法局将所属的霞山分局城管执法重心工作从2012年6月1日起进一步下移至所在区★★。同时还规定了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霞山执法局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纠纷及法律责任,由区负责承担★,市城管执法局协助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6、霞山区新园街道上坡塘某一栋违法建设当事人“情哥”(具体名字不详)为了林文伟对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委托汪某与林文伟取得联系★。2014年7月份或8月份的一天,林文伟在其办公室内★★,收到汪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林文伟,曾用名林亚超★★,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汉族,籍贯广东省吴川市,大学本科文化,原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5、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1年11月17日我和周某来到湛江和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5、孙某6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书★,合伙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一7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建设小产权房★★★。在建房期间霞山区执法局多次来到工地要干预我们建造小产权房,一直到2015年9月才得以封顶装修。2016年春节前霞山区执法局又组织人对这幢小产权房进行强拆★★,把楼下几层楼的楼板和阳台打坏了,所以这幢小产权房一直没有能销售出去。孙某1和洪某向我和周某提出可以帮我们协调关系让我们顺利建好小产权房,我们就商量决定由孙某1、洪某先垫钱去协调关系,事后我和周某再把钱还给孙某1、洪某。2016年1月份的一天★★,孙某1★★、洪某对我和周某说已经给了钱给霞山区执法局的相关人员打点关系,包括之前已经花费的费用★,总共要二十五万。我不清楚孙某1★★、洪某是如何疏通关系的★。
经对照片辨认,林文伟指认于2014年底的一天给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的人是肖某★★。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黄某3人民币30000元的供述是在威迫和诱供的情况下作出,应从受贿的金额中剔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文伟在被刑事拘留后多次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侦查人员并没有存在威迫★★、诱供、指示问供情况★★★,被告人有多次稳定的供述承认收到黄某3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该供述与黄某5的证言吻合。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钟某(另案处理)在湛江市霞山区新兴街道社坛村一横巷44号与他人合作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钟某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遂找到林文伟★★★,于2014年底至2015年,向后三次给予林文伟好处费,每次均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随后,霞山执法局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
11、《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湛江市霞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某1人公[2013]3号《关于黄某7等职务任免的通知》、湛江市霞山区委员会组织部湛某1组干发[2011]8号《关于林文伟等任职的通知》★★★,证实林文伟系国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8月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政治委员,自2013年4月到2016年5月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局长职务★★★。
被告人林文伟自2013年3月份至2016年5月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局长★★,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人民币196000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根据对比规划中队的巡查日志★,规划中队发现违法建设时★★★,多数违法建设都是牌基础建设状态或者层数比较低的状态。被告人林文伟作为规划中队中队长★★,明知霞山区违法建设的情况,在带领规划中队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情况,在带领规划中队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过程中,在对违法建设采取暂扣有关违建工具等一般措施未能及时有效制止违法建设情况下,没有及时要求执法人员采取拆除违法建设主梁、切割违法建设钢筋等有效的查处方式,也没有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提出向区政府申请违法建设★★,放任违法建设继续施工★,致使霞山区每年都有大量新增的违法建设建成★★★,最终导致了霞山区违建猖獗的严重后果。
22、湛江市霞山区委办公室、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集中整治违建“铁心★★★”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霞山区集中整治违建★★“铁心”行动工作方案》,证实从2015年5月开始开展★★“铁心★★”行动★★★,为期100天,工作目标是确保违建增量为零增长,存量逐步解决★。该行为行动组由霞山区政府牵头,与执法分局、公安分局、街道办★★、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卫某、区安监局★★★、区三旧办★★、供水、供电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执法局负责对违建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建立全区违法建设台账,并将每宗违法建设的控违责任具体细化到相关街道、执法人员身上。然后按照先易后难、分类推进的原则,集中力量实施拆除。
12★★★、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湛机编[2010]54号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证实了证实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是属于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霞山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霞山区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及规定了规划中队的具体工作职责。各分局的业务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导和监督。
由于林文伟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霞山区违法建设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严重影响霞山区城市规划,不但致使霞山区财政在“铁心行为★★★“拆违行动中支出人民币559300元用于拆除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部分违法建设★★★,而且导致违法建设发生了施工人员1死4伤的严重后果。另外,由于霞山区违法建设现象严重★★、数量之多,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湛江新闻媒体进行负面报导,并经国内多家知名门户网站的转载,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被告人林文伟的供述及辩解,谢某1是屋山桃园村地磅旁边的违法建设的当事人,我局曾多次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了查处,谢某1亦多次到我办公室说情★★★。在2015年初的一天,他拿了一个装有人民币30000元的信封放在我办公室的沙发上就离开★★★,我追出去的时候他已经走了★★,所以我没有把钱退还给他,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利来平台。
2★、证人廖某的证言:2011年4月27日,我和许某、冯清三人协议合作在霞山区方兴村六巷2★★★、3号建房★,我出资950000元,冯某出资50000元★★★,许某负责协调建房土地,工地管理以及建房需要疏通的关系★★。在地上打完桩之后,我就和冯某退出合作★,我没有向相关部门疏通关系。后来许某就找黄某3来接手继续合作建房★★,房子没有报建,我知道是违规建房★★★。
一★、被告人林文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9★★★、证人谢某2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海头街道中队中队长★,规划中队的职责是制止、查处霞山辖区内的违法建设,管理辖区内★★★“六乱”,完成区府领导交办的任务和配合其他单位的部分工作★。让违法建设无法继续进行施工建设,达到对违法建设的控停目的,才算是履行了制止、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如果发《停工通知书》、暂扣施工工具、拆除模板等措施不能达到制止违法建设的效果,应该选择对违法建设采取拆主梁★★,切割钢筋等较为强硬的方式,其中拆主梁是效果最佳的,在违法建设进行基础建设时拆了主梁,那么违法建设就很难继续进行建设。如果这个方式还不能制止违法建设就需要及时向区政府申请对违法建设进行。采取拆主梁、切割钢筋这类措施很少★★★,我们去现场执法时中队长陈某1很少要求我们采取拆主梁、切割钢筋这类措施。各街道执法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新增的违法建设都需要向规划中队报告,规划中队的内勤会将每天各街道中队汇报的违法建筑资料汇总后交给陈某1队长★★★。规划中队最基本的工作是由中队长陈某1带队安排★★,有时由陈某1★、分管副局长、局长商量后决定当天的工作任务。
7、证人马某1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规划中队科员,各辖区中队发现新违法建筑向规划中队汇报的,我与何某2都会做好登记,再向中队长陈某1或副队长汇报★★。然后由队长向分管副局长或局长汇报,局长林文有时也会来中队查看违法建筑的信息。规划中队每天的工作安排基本都是在局长办公室以开会的方式进行安排★★★。申请违法建筑的报告是由规划中队副队长罗某拟好,经林文伟审阅后同意才发出★★★。
根据《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2014年4月12日施行,2014年3月12日废止)第二十四条★★★、《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2014年3月12日施行)第十八条、《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1月10日施行,2012年4月1日废止)第四条和《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4月1日施行)第四条规定,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执法局)是查处霞山区违法建设建设的执法主体。根据《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霞山执法局需要履行对巡查发现或接到政府交办、有关部门移交★★★、通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查处的职责★★★。2011年8月份,设立规划中队,负责行使城市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同时受理违法建设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完成霞山执法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1、证人陈某1(湛江市霞山区执法局执法中队长)的证言: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规划中队设立目的是对霞山辖区进行查违控违,查违是指发现、查处违法建设,控违是指发现违法建设后,我们自己也要采取有效的查处方式★★,不能让违法建设继续进行建设,同时要向建设局等部门发函★★★,向政府打报告申请,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汇报查违控违情况。规划中队职责需要完成局长和分管副局长交代的查违控违任务,区政府和其他单位来函要求完成的查违控违任务,对群众投诉及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2014年实行网格管理后,规划中队成立一个快速行动小组,协助街道中队管理违法建设。霞山执法局负责查违控违的人员包括六名规划中队执法人员和六名协管员,还有查违专业队,包括供水★、供电、建设局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大任务时,我局的机动中队也会参与。规划中队需要全部掌握霞山区内的违法建设情况★,作为规划中队中队长,我也需要掌握霞山区内违法建设的情况。规划中队在发现违法建设时,对违法建设发《责令停工通知书》,对于无法确定是否违法建设的情况下,向国土局等部门发函要求他们核实,确定是违法建设时,我们一般对违法建设采取拆马某
4、霞山执法分局历年的工作会议纪要★★★,主张证实林文伟在霞山执法分局任主要领导职务期间,经常性就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召开会议,亲自听取布置★★、督促、总结工作,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8、霞山区新兴街道椹川东二路16号违法建设当事人叶某1(该违法建设另一当事人为李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该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与该违法建设的承包人陈某3达合谋,由陈某3去疏通关系,于2015年十月份的一天,林文伟在该违法建设的工地上收到了陈某3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3、霞山区新兴街道方兴村六巷2-3号违法建设当事人黄某3(另案处理)为了让林文伟对该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与林文伟取得联系。林文伟于2012年或2013年的某天,在霞山区水木清华停车场收到对方给予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四★★★、谢某1与他人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桃园村北路64号之一旁合作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谢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遂于2015年初的一天,谢某1来到林文伟的办公室,将好处费人民币20000元交给林文伟★。随后,霞山执法局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文伟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1、证人黄某3的证言★:2012年初的一天,许某找到我说他在霞山区方兴村六巷2★★、3号有一栋小产权房已经打好地基★,现在资金出现问题★★★,需要找新的工头来承建★★。于是2012年2月10日我与许某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书,我出资承建该栋小产权房直到工程完工。小产权房没有经过报建★★,也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我承建这栋小产权房的过程中经常有霞山执法局的来我工地执法,通常都是采取拆楼板、打柱子★★★、扣施工工具等方式来执法,导致小产权房建造很不顺利,我觉得可能是我没有打点好关系的原因。于是在2013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林文伟称有事找他,他就告诉我在金辉煌对面的路口等我。于是我就在工地上的材料款中拿出30000元用黑色塑料袋包好,开着我那辆银灰色的北京现代吉普车来到约定地点,我走到林文伟的车旁,跟他说希望他能关照一下我的小产权房,之后我便拉开车后座将30000元现金扔进了车内,然后我就离开了。之后霞山区执法局也有组织人员到我工地上进行执法★★,但是执法力度明显比送钱之前小了很多。该小产权房共16层于2014年建成使用,2014年底已全部销售出去。
7、《霞山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方案》、2013年12月6日《查处会将工作会议纪要》★★、霞山区委办公室文件表(编号:MT15059、DL16019)、湛批督[2016]3号《市领导批办事项办理通知书》、《霞山区方兴村★★“9.9”脚手架坍塌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霞安办(2016)62号霞山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落实湛江中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4”中毒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霞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湛江中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4”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的批复[湛某1府函(2016)466号]、湛江中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4”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成员会签意见表(均为复印件),主张证明被告人履行职责,霞山区方兴村“9.9★★★”脚手架坍塌死亡事故与被告人无关。
另查明,霞山执法局是属于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霞山区政府双重领导★★★,以区政府为主。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霞山区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被告人林文伟自2011年10月起(时任霞山执法局政治委员)主持霞山执法局的全面工作★,全面负责与区委★★★、区政府、市局各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文伟自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执法局)局长职务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孙某1、钟某★、黄某3★★、谢某1★、吴某1★、何某1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6000元。
4、证人蓝某的证言★★★:我于2016年3月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机动中队科员★,街道中队对辖区内所有违章建筑一经发现★★★,都要第一时间向执法局规划中队汇报(一般是电话汇报),规划中队登记,他们处理我中队汇报辖区内的违章建筑不需要通报给我们,他们可以自行处理★。规划中队到我辖区内查处违章建筑,没有规定必须通知街道中队。有时会电话通知我到现场配合工作★★★,有时他们执法我都不知道。去现场配合规划中队执法工作,一般是分管违章建筑的领导黄某4副局长通知我,有时是规划中队中队长陈某1直接通知我★★。街道中队只有巡查★★★、发现★★★、管控权,规划中队配备专业的强拆队伍★★,对于强拆都是由他们负责。对违章建筑拆除是由执法分局领导定的,他们选择哪栋楼就哪栋楼★★★,要拆到什么程度也是按领导的意思来做。
2、湛江市霞山区委办公室2016年7月6日的[2016]14号《关于全区控违工作会议纪要》,主张证实霞山区2013年新增违建170宗★★★,2014年新增违建110宗、2015年新增违建21宗,新增的违建的幅度大,霞山执法局已正确履行职责成效明显★,林文伟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
4、证人周某的证言★:2011年11月17日我和黄某1在银海酒店和孙某1、孙某2★★、孙某3★★★、孙某5★★★、孙某6等人签订了一份合作建房合同书,合伙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一7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建设小产权房★★★。在建房期间霞山区执法局多次来到工地要干预我们建造小产权房★,一直到2015年9月才得以封顶装修。2016年春节前霞山区执法局又组织人对这幢小产权房进行强拆,把楼下几层楼的楼板和阳台打坏了。我没有给钱打点有关部门执法人员★,都是由黄某6、洪某负责与执法部门、政府疏通关系★★★。
关于辩护人提出林文伟收受钱物后,没有对孙某1的违法建设进行关照,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孙某1等人的违建受到霞山执法局查处后,孙某1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筑提供关照而送钱给林文伟,被告人正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19、2014年8月29日《湛江日报》★★、凤凰网、新浪网、腾讯新闻★★★、搜狐新闻★★、网易新闻★★、广东新闻网、大洋网★★★、金羊网、民主与法制王、腾讯大粤网、西青网、中国青年网、渝法网、云某在线、新快网、陕西在线★、东方网★★★、新民网★、聘教网★★★、博才网、21CN新闻、南方网★★、天阅网★★★、星岛环球网截图★★★,证实媒体对湛江市纪委暗访片作了报道,主要内容:城市中密密麻麻的违法建设为何屡禁不止?霞山区椹塘路是人民大道与椹川大道的连接线米的银帆路在这里交汇★★。但在这十字路口周围★★★,6栋新建的违法建筑就压在规划道路的红线栋建在规划的市政道路内。一些人得知市政府要修通上坡塘至椹川大道这段路的消息后★★★,抢建小产权房。在这一过程中,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疏于职责甚至背叛职守★★,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
10★★★、证人吕某的证言:我2011年任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副局长分管规划中队,2012年8月调到湛江市开发区综合管理局任副科长★★★。设置规划中队是为了查处霞山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工作程序是在辖区内进行巡查,发现有违法建筑后,对当事先发出《违法行为谈话通知书》,再不停工就发《责令停工通知书》,在发此通知书期间可以拆除违建的模板、建筑用的马某2及拆钢筋等手段制止违建,如果再不停工就发出《通知书》,同时发出停水、停电函给相关部门,停供混凝土函给住建局,然后向区政府申请对违法建筑进行★★★。申请是由规划中队根据林文伟的意见拟好★★★,经分管副局长看过,再给林文伟定稿就可以向区政府发送。一般选择拆哪栋违法建筑都是林文伟决定,多数违法建筑需要强拆的是在市内位置比较特殊。在我任规划中队的副局长期间,规划中队只有6人,要禁止霞山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力量是不够的,各部门缺乏配合,发函到相关部门也没有答复★★,也存在人为的因素,造成违法建筑的现象较多。
3、证人梁某1的证言:2015年9月份的一天,李宇带孙某1到我单位吃饭★,孙某1提到他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有幢小产权房经常被霞山区执法局强拆,请我为他疏通下关系,我表示尽量帮忙★★。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我打电话约林文伟在海滨公园的★★“今晚八点”旁的餐厅吃饭,当晚饭快要结束时,我就叫孙某1过来买饭单★★。然后孙某1就叫他老婆王某过来买单,还拿了一个装有30000元人民币的领土和两瓶蓝带洋酒加一条烟的袋子给我,让我送给林文伟。饭后,我在林文伟的车里将该袋子给了林文伟,说孙某1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有幢在建的小产权房经常被强拆,希望林文伟能够帮忙,林文伟当时说这事不好办,不肯收,但我就将袋子放在他车上就离开了。事后林文伟有打电线元回去,我说让他尽量帮忙,钱就不拿回去了,最后林文伟也没将款退给我★★。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林文伟受贿事实是其主动供述,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已经掌握了林文伟收受孙某1贿赂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被告人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贿赂款116000元★★,是供述同种罪行,是坦白★,不是自首。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2★★、被告人林文伟2016年6月3日后的供述及辩解:霞山执法局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霞山片区的市容管理★、控违管理两大方面的工作。控违管理主要是对霞山片区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我局负责查违、控违工作的部门主要有规划中队和街道中队★★★。街道中队是我局下放到各街道,配合街道办的查违★★★、控违工作。规划中队的职责是要完成规划局等部门来函★、群众投诉、区政府交办的各种任务,还负责霞山辖区内的查违★★★、控违工作、对违法建设进行登记建档,按照规定制作工作台账★★★。此外★,在街道中队查处力量不足时,规划中队也应支援。陈某1作为规划中队的队长,当然需要全部掌握霞山区内的违法建设情况★★,这也是他的职责★。规划中队每天的工作由分管副局长和规划中队队长陈某1商量决定★★,对一些大的工作行动、或者分管副局长和规划中队中队长提出要求增加力量查办违法建设时,我就进行协调并安排规划中队的具体工作。规划中队平时的巡查陈某1有权自行安排★★,或分管副局长安排,除某些需要特别监控的违建是由亲自安排★★。规划中队队长每日都将查处的情况向分管副局长汇报,副局长再向我汇报★,有时陈某1也会同时向我和分管的副局长汇报★。我局在查处违法建设时可以采取查扣施工工具★★、拆马某2和模板、停水停电★★、请专业人员来钢筋和升降机等措施,同时还要联合住建局、街道办、供水、供电等部门一起。规划中队和街道中队都有权向违法建设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不需要什么审批流程,发出通知后报规划中队内勤登记做台账。拆除主梁是个专业性很强的措施,需要安监部门在现场进行★,而且还会出现危房,在居民区内存在安全隐患,所以比较少用。如果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制止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我们就会向区政府申请。申请报告由规划中队来写★★,呈分管副局长审批,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再交由我审批,我审批同意后就送到区政府由相关领导审批。我也会根据规划中队汇总的查处违法建设的情况★,主动要求规划中队撰写申请报告。具体拆哪一幢违法建设,拆到什么程度,都是由区政府决定。在区政府做决定之前,规划中队要对申请强拆的违法建设进行跟踪查处,采取有效的查处方式制止违法建设进行违建。“铁心”行动开始后★★★,我局的工作是在区政府的指挥和组织下进行,区政府提出“固定存量★★★、控制增量”的原则★,我局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只能对违法建设进行局部拆除。在我任职期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把精力放在创卫工作上,对查违、控违工作监督管理方面无法两头兼顾,只能由分管副局长负责。控违工作是多个部门的职责,而霞山执法局控违工作一直是努力完成的★★。有些违法建设是在凌晨或深夜时分进行抢建★、偷建,我局执法人员白天正常上班,没办法做到二十四小时监控,而且夜间执法需要区政府组织。
2014年8月29日《湛江日报》对湛江市纪委暗访片作了报道:城市中密密麻麻的违法建设为何屡禁不止?霞山区椹塘路是人民大道与椹川大道的连接线米的银帆路在这里交汇。但在这十字路口周围,6栋新建的违法建筑就压在规划道路的红线栋建在规划的市政道路内。一些人得知市政府要修通上坡塘至椹川大道这段路的消息后,抢建小产权房。在这一过程中,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疏于职责甚至背叛职守★★★,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凤凰网★、新浪网、腾讯新闻、搜狐新闻、网易新闻、广东新闻网★、大洋网、金羊网、民主与法制王、腾讯大粤网、西青网、中国青年网★、渝法网、云某在线、新快网★★★、陕西在线★★、东方网、新民网★★★、聘教网★★、博才网、21CN新闻★★★、南方网、天阅网、星岛环球网等多家媒体转载报道。
2、证人肖某的证言,在1990年左右我经营饭店的时候认识林文伟的★,当时还是治安队队员。我有一个和我一起经营宾馆的朋友叫做吴某1,他在东新派出所门口的军海湾项目旁边建设一栋楼,经常受到霞山执法局执法人员的查处。吴某1打电话问我是否认识林文伟,我说认识★★★,他让我先替他给林文伟20000元好处。2014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约林文伟在火车南站附近见面★。林文伟开车来到后我就坐在他的副驾驶座,跟他说关照一下军海湾项目旁边的一栋楼,然后我把装有20000元人民币的信封放在他的车就离开了。
被告人林文伟在2016年9月1日后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春节前★★,在水木清华的停车场处钟某给了我10000元好处费和一袋鱼干★★★。之前供述三次是不属实的,其他的两次是我编的。我是在2015年彩虹台风之后,才知道钟某的违建房子在霞山区社坛村。
29、霞山执法局《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机制的说明》,证实2014年8月28日★,霞山区委★★、区政府召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专题会议,明确街道辖区执法中队负责日常查违★、控违职责★★★,规划中队负责辖区违法建设的机动应急管理。各辖区执法中队巡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先行采取措施制止违建人施工,对屡叫不停、屡禁不止的,以口头形式上报分局领导、分局分管领导或规划中队队长,请分局组织力量或请规划中队配合整治★★。规划中队接到辖区中队上报的违建情况到达在场后,可以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升降机马某2、暂扣施工工具★★★、拆除模板或切断立柱钢筋等手段★★★。
2、到案经过★★★,2016年4月12日★★,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在查办霞山执法局原规划中队长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罪时,发现霞山执法局局长林文伟涉嫌玩忽职守罪线给予林文伟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遂发现林文涉嫌受贿罪线日对林文伟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2016年5月11日上午,检察机关通过电话联系方式通知林文伟霞山执法局后,将其带至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办案区接受调查★★★。
经对照片辨认,林文伟指认于2014年底的一天给予他人民币30000元的人是谢某1。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监视居住22日,折抵刑期11日,即自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关于辩护人提出钟某关于送钱给林文伟的两次证言不一致,不应采信。林文伟在侦查阶段后期供述只收到钟某送的人民币10000元,应认定林文伟只收取钟某人民币1000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文伟在被刑事拘留后有三次稳定的供述承认其先后三次共收取了钟某人民币30000元,与钟日的证言关于送钱给林文伟的事由、时间及金额等基本吻合★★。由于时间较长,钟某陈述的行贿地点与林文伟的供述不完全吻合尚属合理★★★,不能因此否定被告人收受贿赂的事实。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证人洪某的证言:2011年我与黄炳金、周某、黄某1★、孙某1等人合伙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建造一栋小产权房。2014年年底小产权房封顶后,霞山区执法局多次来到小产权房工地上进行执法,2015年6月份左右执法局又过来强拆★★★,还打坏几层楼的阳台和楼板,因此这幢小产权房还没能销售出去。为了保证房屋能够顺利落成使用,我与孙某1找过梁某1帮忙找霞山区执法局领导疏通关系★。2015年10月份的一天★,孙某1对我说梁某1约了霞山区执法局局长林文伟吃饭,让我拿出30000元来打点关系★,由于我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金★★★,我就叫孙某1先垫付★。由于孙某1有事去不了★,我便开车载着孙某1的妻子王某将一个装有30000元信封和两瓶洋酒的袋子给梁某1,并让梁某1将钱交林文伟★★★。林文伟事后没有将钱退还给孙某1★。
六★、何某1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桃园村北路51号建造一栋违法建筑,受到霞山执法局的查处后,便找到时任霞山执法局局长的林文伟帮忙。何某1于2013年中秋节期间的一天,在霞山区水木清华旁的路边,其将用信封装好的好处费人民币6000元塞给林文伟★★,并让他对该违法建筑提供关照★★。随后,霞山执法局便减弱了对该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该违法建筑得以建成★★★。
5、证人张某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新兴街道执法中队中队长,关于霞山执法分局是否有下达我街道执法中队所能行使的权限此事,在我任新兴街道执法中队长至今,没有收过相关的文件(对查处违法建筑这方面的)★★。我们街道执法中队对辖区内的市容★、“六乱”现象进行整治,对违章建筑进行巡查、发现、汇报★★★,可以对违章建筑发“责令停工通知书”,扣押一些简单的施工工具,并没有要街道执法中队对违法建筑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等措施是由分局规划中队才能行使,所以街道执法中队都是汇报多。新兴街道辖区内有违法建筑被强拆★,我理解“★★”应是对违建要全部拆除★★★,但在执法中只见到强拆,要拆到什么程度也是按领导意思办★★。霞山区违法建筑比较多,在强拆过程中都是由选择性进行强拆,要强拆哪栋楼是我局出报告★★★,区批准。
5★★、新闻媒体的报道截图,主张证实霞山执法分局查违、控违、拆违工作取得卓越的成效,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
3、被告人林文伟的供述及辩解:我在湛江市公安局第二治安大队南站分队上班时就认识了肖某。2014年底的一天,肖某打电话约我出来,说有事商量。我到了南站附近后,肖某上了我的车,跟我说关照一下军海湾项目旁的一幢楼★★,并将一个信封放在我车的副驾驶座上就离开,事后我回去发现里面有20000元人民币。
18、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工程施工通知书存根★★★,证实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违法施工单位发出责令停止建设工程施工通知书★★★。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伟第8起受贿的问题。被告人林文伟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属实。经查,林文伟在侦查阶段曾经供述收到与叶某1合作建设违法建筑的李某1送给的好处费30000元人民币★★,但后期翻供否认收到该笔好处费,且否认认识李某1★★★。公诉机关的指控仅有证人叶某1陈述其委托陈某3将用报纸包好的人民币30000元好处费交给林文伟,且其亲眼目睹的证言。与林文伟的供述不一致,又没有李某1及陈某3的证言加以佐证★★,该起指控的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文伟的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下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被告人身为霞山执法局局长,负有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职责★★★,而被告人收受钟某★、黄某3、谢某1、吴某1★★★、何某1给予的好处费后,对钟某等人的违法建筑疏于查控,使其违法建筑得以建成利来平台,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6栋新建的违法建筑建在霞山区椹塘路规划道路的红线栋建在规划的市政道路内,被《湛江日报》★★★、凤凰网、新浪网、腾讯新闻★★★、搜狐新闻、网易新闻★、广东新闻网、大洋网、金羊网、民主与法制王★★、腾讯大粤网、西青网、中国青年网、渝法网★★、云某在线、新快网★★★、陕西在线、东方网、新民网、聘教网★、博才网、21CN新闻★★、南方网、天阅网★★★、星岛环球网等多家媒体报道曝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伟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4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伟收受贿赂人民币196000元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文伟归案后如实供述大部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林文伟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5★、霞山执法局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关于调整领导班子成员业务分工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和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两份《霞山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业务分工》★,证实了林文伟霞山执法局任职期间的具体工作职责★★★。
证人钟某的第二份证言:2014年底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林文伟,他说在金辉煌酒店隔壁的园之源洗脚城★,叫我过去在停车场见面。到了那里我便将事先准备好的一袋鱼干和10000元现金交给了林文伟。2015年春节左右的一天★,我打电话给林文伟★★,在水木清华停车场处,见面后我将装有10000元现金的交给了他★★★。最后一次找林文伟是在房子快要封顶的时候,不记得时间和地点了★★,我给了林文伟10000元,并说房子封顶了★★★,不会再建了★。该小产权房最终建成15层,我和李某2所有的楼层已销售或出租★。
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以下简称霞山执法局)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受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霞山执法局其中一项职责是在区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霞山城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行驶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8★★★、证人罗某的证言:我是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规划中队副队长,规划中队主要管控违法建筑★★★,在巡查中发现和控制霞山辖区内的违法建筑★★★,处理群众投诉及上级部门交办的违建问题。规划中队在对违法建设的查违、控违工作力度较为软弱,对于违法建筑通常采取拆模版、扣马某2、切割主柱钢筋并协调相关部门停水停电★,发出《停工通知书》。如果要采取进一步强硬措施会遇到屋主的阻力,所以执法中很少采取打断违建建筑主柱、拆除建筑钢筋等强硬措施,这种措施以前带队的中队长就决定采用过,但是否需要请示分管领导或局长,我就不清楚了。规划中队的工作是由中队长陈某1带队安排★,如有分管的副局长带队就由他安排当天的工作,有时林文伟也会安排规划中队工作★★★。查违★★、控违的最佳时期就是在基础建设阶段,如果采取上述强制措施仍不能制止违法建设时,就要及时向区政府申请。陈某1、分管副局长或林文伟局长认为需要对某些违法建筑向区政府申请的,就让我或内勤草拟申请报告,经陈某1队长修改★★★,由陈某1送去分管副局长审批,再由分管副局长交林文伟审批,林文伟审核同意后就送区府秘书股★。很多时候是在某个时间段一次性申请对一批违法建设申请,部分建设在申请时层数已比较高了。这些违法建筑绝大多数都是没有办理到规划许可手续的★★,所以规划部门就没有对该类违法建设进行认定,所以我们没有办法进行罚款。因为规划部门要求我们要提供测绘技术指标★,这个费用高,我局没有相应的经费,所以我局很少会主动发函给规划局要求对违法建设作出属于尚采取改正措施削除影响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认定。
1、人口信息资料及干部履历,证实了被告人林文伟在案发时系已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2013年4月至今在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霞山分局局长。
14、霞山执法局的会议记录★,证实林文伟从2011年10月13日起负责霞山执法局的全面工作★★。
6、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是2013年开始管理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办屋山下村一幢小产权房的建设工地★★★,从2013年开始霞山区执法局多次到我工地上执法★★,通过剪电线、木板等形式强制工地施工。
2、被告人林文伟的供述及辩解:大概是2013年的一天,何某1为了让我关照一下他在屋山桃园村的违法建设,在霞山区水木清华旁边的路上给了我好处费6000元。
31★★★、《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霞山执法局《关于处理违法建设程序的说明》★★★,证实霞山执法局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的情形、程序和处罚的原则。
7、证人王某的证言:为了能够早日解决房子的问题,孙某1和其他合作建房的老板都想了很多办法,也都同意出钱来协调关系,为此孙某1还找到一个叫梁某1来帮忙疏通霞山执法局的关系。孙某1疏通关系的钱都是由我们先拿出钱来找关系★★★,然后再由洪某返回给孙某1。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霞山区财政在拆违“铁心行动”中支出人民币559300元用于拆除2012年至2015年期间的部分违法建设的问题。经查,在拆违“铁心★★”行动中支出的559300元包括了拆违工程款430000元和后勤保障经费(包括购买矿泉水★★、误餐费、加班费★、民工加班费)129300元★★,但公诉机关没有指控该费用是用于拆除哪些违建所支出的费用,不能确定该支出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对该指控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林文伟是否构成犯玩忽职守罪的问题。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导致违法建设发生了施工人员1死4伤的严重后果的问题。经查★★,许某违法建设的脚手架发生坍塌,造成1死4伤后果★。经湛江市霞山区建设局分析★★,初步确定发生坍塌的直接原因是整个脚手架搭建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失去了稳定性造成★★。这是一起劳动安全事故,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并作出相应处理,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伟因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1死4伤★,本院不予支持★★。
2★★、霞山区东新街道社坛村一横巷44号的违法建设当事人钟某(另案处理)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与林文伟取得联系。2014年底至2015年春节期间★★★,林文伟先后三次在约定地点与钟某见面★,每次都收到对方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30000元;
30、《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0年1月10日实施★,2012年4月1日废止)、《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12年4月1日实施至今),证实了湛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辖区分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责的规定及追责情形★★★。该办法规定从2012年4月1日起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以区为主★、部门配合、奖罚分明★★★”的原则,责任主体是各区政府,执法主体依违法建设性质确定。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市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城乡规划属地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辖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建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执法主体是辖区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规划、房产管理★、工商★★★、公安、环保、卫生★★、文化、供水、供电等部门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还规定区政府要组织城管执法、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组织违法建设的拆除工作★★。
24★★★、《铁心行动汇总表》,证实“铁心”行动自开始至结束的工作情况,其中包括被拆除违法建筑的时间、地址及拆除费用等情况。
被告人林文伟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玩忽职守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其第6、8起受贿不属实,应从指控的金额中减除★★★,其受贿金额实为人民币146000元★,对指控其受贿罪罪名无异议。
8、被告人林文伟的供述及辩解:2015年10月的一天,梁某1打电话给我说好久不见了,约我出来聚聚★★,然后我便订了海滨公园里面的★“今晚八点★★★”酒吧旁的瀚院茶馆吃饭。饭局结束后,梁某1在停车场处对我说他的一个朋友孙某1在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下村有幢在建的小产权房经常被霞山执法局强拆,希望我能关照一下。随后梁某1就拿出一个信封说是孙某1的一点心意,我知道这里面肯定是钱,我就说这事不好办,不能收★★,在我启动车的时候,梁某1将领信封丢进我车就离开了,我也只好开车回家了,后来我发现里面装有30000元现金。事后我有打电线拿钱回去★★★,但他一直没有来拿,所以就没退成。这钱大部分用来给前妻吕玉茹治病了。
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村委会对面一栋违法建设当事人孙某1(另案处理)为了让林文伟对其违法建设提供关照★★,遂委托中间梁某1与林文伟取得联系★。201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林文伟在湛江市霞山区瀚院茶馆停车场处★★,收到梁某1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0元;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文伟第6起受贿的问题★★★。被告人林文伟及其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不属实。经查★,该起指控只有受托人汪某的证言,而且汪某未能证实请托人“情哥”的真实姓名及其违法建筑的具体地址,没有★★“情哥★★”的证言予以佐证,而被告人林文伟在侦查阶段后期否认该起受贿事实。该起指控证据不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文伟的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2011年7月8日★★,霞山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行网格管理,规定由霞山执法局街道执法中队★、街道办、区建设局以及村(居)委会组成网格管理小组★★★,负责网格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控工作,对查处到的违法建设情况要上报霞山执法局规划中队。根据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湛某1府办[2013]52号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霞山区政府于2013年10月31日成立由政府办★、建设★★、执法、安监、法制、应急★★★、公安、国土、规划★★、供电、供水、街道办等多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整治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对请求的要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霞山执法局,由林文伟担任办公室主任。根据规定,霞山执法局规划中队对霞山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还对区政府、市执法局或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的违法建筑进行核查,一旦发现违法建设可对其采取拆除升降机马某2、暂扣施工工具、拆除模板或切断立柱钢筋等强制措施,同时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辖区执法中队加强对已处理的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将处理情况汇报给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同时,规划中队还负责汇总各辖区执法中队和本队的查违情况查违情况,形成巡查日志,制作台账★★,向分管副局长黄某4(另案处理)或局长林文伟汇报。如需的违法建筑★★,由规划中队草拟申请报告,交给分管副局长审批,然后交局长林文伟审核同意★★★,再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强拆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由霞山执法局负责现场指挥对违法建设进行。
21★、《霞山分局向区政府申请报告的送达证明》★★★、霞山执法局文件签收登记表★★★,证实霞山执法局向区政府申请报告及将该局有关文件的送达情况★★★。
25、霞山执法局关于请求拨付“铁心”专项行动拆除经费请示呈批表、铁心行动委托协议书、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铁心★”行动拆违工作量签证表、湛江市霞山区财政局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加班补助发放表★★、发票,证实★“铁心★★★”专项行动拆除违法建筑的经费使用情况★。
1、证人谢某1的证言,2013年我与曾华连在湛江市霞山区海头街道屋山桃园村北路64号之一旁合作建造一栋楼房,由我出资★★★,曾华连出地★。该楼房没有报建★★★,也没有经任何部门批准★,在建设期间执法局经常有人来执法★,建设不顺利。我就主动去霞山执法局林文伟的办公室找到他,并说明自己是建屋山桃园村地磅旁的楼房主人,当时他还批评我在这个风头上还敢建房★★★,我就没有和他多说,就急忙将用黄色文件袋装好的三万元现金放在他的办公桌上就离开了。此后执法局的执法力度减弱了,有时很长时间才来执法。该小产权房建了15层半,有50多套房★。
被告人林文伟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人认真履行职责,新增违建逐年下降★。霞山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得到霞山区、湛江市时任主要领导的赞扬和肯定,同时湛江市执法局将霞山执法局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经验向全市各区分局推广。“铁心”行动支出的559300元属于霞山区政府财政预算内的资金★,霞山区政府作为查处违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在★★“铁心★”行动支出的559300元属于行政运作成本而不是经济损失★★★,应由违法人承担,霞山区政府可向违法人追偿。根据《湛江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霞山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领导城管执法分局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执法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责任和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市城管执法局是执法主体★★★,负责对分局及执法人员执法业务指导、监督。起诉书指控林文伟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违法建设导致施工人员1死4伤的严重后果不能成立★,林文伟与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起诉书指控霞山区违法建设现象严重★,湛江新闻媒体负面报道,经多家媒体报道转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违背客观事实的。事实是湛江新闻媒体报道的是相关部门在“三纪”培训班上曝光飞暗访片发现★★“霞山区椹塘路与规划的银帆路交汇的十字路口周围,6栋新建的违法建筑压在规划道路的红线栋建在规划的市政道路内”这是对个别事件的报道★★。且报道也是一般的叙述性报道,非调查性新闻报道★,不带有倾向性、结论性★。该报道没有针对任何一个特定政府或部门。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对指控被告人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提出被告人收受孙某1给的人民币30000元后,并没有利用其职务之便关照他的违法建设★★★,不构成受贿罪★,应从指控金额中剔除。钟某两次的证言不一致,不应采信,被告人只承认收受钟某人民币10000元贿赂,故其余的人民币20000元应剔除★★★。被告人供述收受黄某3人民币30000元★★★、叶某1人民币30000元、汪某人民币20000元,均是受到威迫和诱供的情况下作出的供述。指控的第8起受贿中,没有受托人陈某3的证言★,证据不足,上述金额均不应计入受贿金额。侦查机关只掌握孙某1委托梁某1给林文伟钱的线索,其他受贿事实都是被告人主动交代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受贿的案件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机关违法对被告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居审分离、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看审分离的规定,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直到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才第一次获得与律师会见权。讯问存在指供、诱供、限制被讯问人更改笔录等违法行为★★★,故被告人在2016年5月11日到8月31日期间所作的全部自述、供述★★★、辨认笔录及相应的同步录音录像均是非法的★,应予排除。故被告人林文伟的受贿金额应为66000元。
17、2012年到2015年霞山执法局的巡查日志,证实霞山执法局在该期间内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进行巡查工作情况。并对违法建筑,采取发出责令停工通知书、拆除模板★★★、暂扣或没收施工工具、拆除钢筋等措施★★。
1★、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湛某1府办[2013]52号霞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霞山区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主张证明联合执法由政府办、建设、执法★、安监★★、法制、应急★★★、公安、国土、规划、供电★、供水、街道办等多部门组成★,霞山执法局是联合执法部门中的一个成员单位★★★,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挥★★,起配合作用★★★。每日巡查的违建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区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第一时间掌握动态,及时开展工作★★★。
1、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3年6月在霞山区东新路军海湾工地侧我与弟弟吴林富合资拆旧建新建设一栋楼房,我们没有报建,没有土地证。当建到三、四层时,霞山执法局的执法人员经常到场执法,致使中途停建一年许的时间★。有些执法人员公开说我不会做人,我就想找关系打点一下,于是我就打电话给肖某,问他是否认识执法局的人★,他说认识局长,答应帮忙了。我就叫肖某在我与他合作的火车站广场宾馆里拿出20000元人民币去送给执法局的人,我知道钱是送给霞山执法局的局长,但我不知道这个局和叫什么名字。该小产权房共11层,已建好入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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